BC省新修订的租赁法案 >> 返回前页

B.C.政府于5月17日重新修订了“住宅租赁法”,要求房东在以卖屋、翻新或重建住宅为理由结束租赁时,提前4个月向租户进行通知!并且租客有30天的时间可以申诉。

不仅如此,若房东没有完成一定的要求,需要向租户赔偿12个月的租金!

以前,房东可以通过提前两个月通知的方式驱逐出租人。如果房东采取的行动“不守信”时,租户将继续有资格获得一个月的赔偿。

根据新的租赁法,若业主或新业主没有同时遵守下面两条规定,则必须向租户赔偿12个月的租金:

•房东以自住、装修、翻新等名义(租赁法49条)收回租赁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前向租客通知;

•在通知生效日期之后,必须将出租单位用于上述目的至少六个月。

除此之外,如果房东若以翻新或修理为由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租户有权拒绝按房东要求的租金签订协议。

房东把房子出售后,房客拥有优先租赁权。如果没有按照以下这两条规定行事,房东则必须向租户赔偿12个月的租金:

•提前45天的可能性通知;

•获得租客的签字同意。

如果房东代表购房者结束租赁,则通知必须包含新业主的姓名和地址。

不过根据省府提供的通知表格,该优先租赁权仅适用于包含5个或更多出租单元的住宅物业。

详细信息请看这里:

https://www2.gov.bc.ca/gov/content/housing-tenancy/residential-tenancies/changes-to-tenancy-laws

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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