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移民状告邻居建房违反限制性契约,遮挡了自家无敌海景,获得11万元赔偿的新闻引发热议。限制性契约一词,再次进入公众视线。
早在2014年,西温的徐先生也以限制性契约状告过同是华裔的邻居,指对方的树木已经高出自家屋顶20尺,遮掩了能俯瞰大温地区的百万美景,违反植物高度不能超过屋顶的契约规定,多次要求对方修剪树木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邻居告到了法庭。
限制性契约到底是什么东西?
明明是自家的房屋,为什么要受邻居的制约?限制性契约(restrictive
covenants)是买家在购入物业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别于市政附例或其他由政府机关订立的法例,一般用于一组房屋或特定开发的地段、小块土地。通常由原开发商起草和落实到位,房屋的每一个局部要求是不同的。
限制性契约在田土厅(land title office)登记,用来维持整体物业的吸引力和价值,有法律约束力。
最常见的例子是:
John在西温靠近海边有一大片土地,他将土地分割成A与B两块,并在较高的A块上盖了一栋有漂亮海景的房子。在他要卖B块的时候,如果B块房屋盖得太高,会遮挡自家的海景,便在卖B块土地的合约加上一条:B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得超过15英尺。
也就是John为了他日后仍能享受海景,在B块土地的买卖合约上,限制了其房屋的高度,B块土地的每个买家都要受这个条款的束缚。
某些情况下,这些限制性约定比现行政府条例更严格。
较常见的限制性契约有:限制房屋外墙的顏色、闸门、窗框的款式、房屋的高度,有的限制安装运动仪器,比如篮球架,有的限制停放汽车的数量。有的甚至以性别、种族、信仰、肤色、国籍等作为限制。
温哥华地产大亨罗杰斯1928年以775元出售自己在South
Granville名下的房产时,规定“不得向华人、日本人或其他亚裔、印度人或黑人出售这块土地,也不得向这些人出租或允许他们在此居住。”
直到2014年,屋主以254.8万元出售这栋房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出价的一个是中国移民,一个是台湾人后裔,这张有86年历史的契约才被翻了出来。和那个年代不同,从1978年起,BC省政府把这类契约列为歧视性契约,已经完全废除。
怎样解除限制性契约?
要解除非歧视性契约,只有以下的方式了:
(1) 限制性契约可以经由现任屋主双方签署“同意协议”来解除;
(2) 如果土地的使用已多年有违限制性契约,就会被推定已经解除。
(3) 如果该项利益的拥有者同意或忽视限制性契约中被限制房产的使用变更,也将被推定已解除。
(4) 如果邻近区域的变化,使得限制性契约的强制性变得毫无意义,也将解除限制性契约。
因此,购房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是否有特殊限制,如果不能接受这种卖家强加的条件,宁愿放弃,以免日后惹下不必要的麻烦。